白云区分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城市勘察测量和城市规划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根据广州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分区规划的要求和市规划局提供的设计条件,组织编制辖区内区属单位小区、建制镇(村)和一般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局审批。参与编制辖区内非区属单位小区和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向辖区内区属单位小区、建制镇(村)和一般地区的建设项目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并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辖区内区属单位小区、建制镇(村)和非重要地区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根据广州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分区规划和市规划局的要求,组织编制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实施村庄规划管理。审批除位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重要地区和城市规划部门指定外其余的村庄规划。
(五)根据广州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和市规划局的要求,负责审核辖区内的招牌类户外广告。
(六)参与本级政府在辖区内的各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七)对辖区内中央、省、市、部队和区属单位征用辖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定点申请,负责派员列席市规划局用地会议、市用地审批会议,并提出意见。
(八)对辖区内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已由所在区政府成片统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因建设需要分解时,区规划分局负责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审批辖区内除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含40米)的主干道临街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广州河段两岸第一线建筑、重点地区、文物古迹保护区、传统民居、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各类建设工程(装修工程除外),30层以上(含30层)和高度100米以上(含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外的下列建设工程:
1、区属单位在辖区内经市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小区内的建设工程。
2、区属单位在辖区村、镇内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建设工程。
3、辖区内各单位其它新建、扩建、改建、续建、临建、原状维修和装修工程(非区属单位需要省建设厅、市建委审核扩初的新建项目和《广州市深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规定应由市规划局审批的除外)。
4、辖区内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或原状维修工程。
负责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报建,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18层以上、30层以下单体建筑,设计方案报市规划局会审同意后才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组织检查辖区内各单位和人员执行城市规划的情况,负责制止、纠正违反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核准1999年8月1日以前发生的非重要地区和非重大违法建设和1999年8月1日以后发生的城市规划允许临时保留或保留的非重要地区和非重大违法建设的定性。
(十一)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市规划局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分工:
(一)办公室
组织贯彻落实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人事、劳资、纪检、政治教育、调研、档案、保密、信访、督办、财务、信息、宣传、计生、工会、安全保卫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办复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局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协调各科室工作和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联系电话:86376183
(二)用地规划科
1、根据广州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和市规划局提供的设计条件,组织编制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区属单位小区、建制镇(村)和一般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局审批;参与编制辖区内非区属单位小区和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向辖区内区属单位小区、建制镇(村)和在一般地区的建设项目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并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辖区内区属单位小区、建制镇(村)和非重要地区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审批规划设计方案。
3、根据广州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和市规划局的要求,实施村庄规划管理。审批除位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重要地区和城市规划部门指定外的村庄规划。
4、参与本级政府在辖区内的各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5、参与对辖区内中央、省、市、部队和区属单位征用辖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定点申请用地审批会议,并提出意见。
6、对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已由区政府成片统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因建设需要分解时,负责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根据广州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和市规划局的要求,负责审核本辖区内设置的招牌类户外广告。
8、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联系电话:86590627
(三)建筑管理科
审批辖区内除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含40米)的主干道临街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广州河段两岸、重点地区、文物古迹保护区、传统民居、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各类建设工程(装修工程除外)、30层以上(含30层)和高度100米以上(含100米)超高层建筑、单幢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大型建筑外的下列建设工程:
1、区属单位在辖区经市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小区内的建设工程。
2、区属单位在辖区村、镇内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建设工程。
3、辖区内各单位其它新建、扩建、改建、续建、临建、原状维修和装修工程(非区属单位需要省建设厅、市建委审核扩初的新建项目和《广州市深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规定应由市规划局审批的除外)。
4、辖区内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或原状维修工程。
负责审批建设工程的报建,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18层以上、30层以下单体方案要报市规划局会审同意后才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联系电话:86574980
(四)监督检查科
1、组织检查辖区内各单位和人员执行城市规划的情况,负责制止、纠正、督查违反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负责核准1999年8月l日以前发生的非重要地区和非重大违法建设和1999年8月1日以后发生的城市规划允许临时保留或保留的非重要地区和非重大违法建设的定性。
3、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4、负责办理违法建设案件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
5、负责群众投诉违法建设的来访来信处理工作。
6、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联系电话:86574984
(五)江高等规划管理所:
1、管理所名称:规划分局下设江高、人和、太和、街道和钟落潭5个规划管理所
2、管辖行政区域范围及联系电话:
江高规划管理所:负责江高镇、石井街、松洲街、金沙街;联系电话:36094718
人和规划管理所:负责人和镇、均禾街;联系电话:86457213
太和规划管理所:负责太和镇、京溪街、同和街、永平街;联系电话:87423438
街道规划管理所:负责嘉禾街、黄石街、新市街、同德街、棠景街、三元里街、景泰街;联系电话:86176470
钟落潭规划管理所:负责钟落潭镇;联系电话:87400043
3、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各镇、中心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协调、跟踪工作。
(2)负责辖区内,除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含40米)的主干道临街建筑以及风景名胜区、珠江广州河段两岸第一线建筑、重点地区、文物古迹保护区、传统民居、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外,其余私房报建的审批。
(3)负责辖区内私房报建案的放线、验线、建管验收工作。
(4)负责辖区内私房报建案的有关纠纷调处、处理群众来信、投诉等业务。
(5)检查辖区内各单位和人员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情况,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6)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规划编研信息中心
主要职责:
1、开展我区已编制规划的实施跟踪和规划实施的政策研究,并为规划修编工作提供依据;
2、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和发展目标,开展本区城市规划和发展战略专题研究,开展区重点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和专业技术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开展区重点规划项目的前期研究(编写规划设计任务书),承担规划设计文化转化为行政管理文件的有关工作,提高规划的设计水平和可操作性;
4、协助广州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工作;
5、承担我区规划编制任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6、承担我区规划编制项目的设计招投标组织工作;
7、对白云区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措施,为规划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成为城市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的纽带;
8、开展城市规划知识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
9、开展规划管理工作程序和环节的跟踪研究、检讨,完善规划管理办公自动化系统,为提高分局审批的公平、公开、高效服务;
10、负责收集我区城市规划管理、建设基础资料,建立信息库;
11、面向社会提高规划咨询服务,承担规划档案的查询服务。
联系电话:86365599